制度公开
广州市第二十一中学章程(修订版)
广州市第二十一中学章程
(修订版)
(经2017年4月11日广州市第二十一中学第九届教代会一次会议通过)
目 录
第一章 总 则
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
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
第四章 学生管理
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
第六章 学校财产、财务管理
第七章 附 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规范学校管理,维护学校、教育工作者、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,实施依法治校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全面提高教育质量、促进学校健康、稳定、持续发展,提高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校名称:广州市第二十一中学
(the No.21 Middle School of Guangzhou)
学校地址:广州市环市东路天胜村16号之一
第三条 本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完全中学,隶属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管理,学制初中三年,高中三年。目前办学规模为初中每年级8个班,高中每年级8个班,2个国际班。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,学校在今后发展过程中将扩大办学规模,丰富办学特色,走多元办学之路,实现国家级示范性高中等目标。
第四条 学校核心文化理念
学校校训:志严勤实
办学理念:文理兼修,厚德博学
教学理念:志严从教,勤实求能
教师师德:德才师表,善育善励
学生传统:感恩师长,团结奋进
学校校风:友善仁义,明辨笃行
办学特色:绿色教育,多元发展
育人目标:人格健全,担当有为
办学目标:立足广州,面向未来
上述内容是广州市第二十一中学学校文化的灵魂和精华,在学校文化建设中居于核心地位,二十一中人将围绕他们践行“志严勤实”的校训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依法治校,民主治校,与时俱进,科研兴教,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,推进素质教育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、促进教师自身专业发展和学生的幸福健康成长,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,为社会和时代培养人格健全、有幸福感和责任感的人才打好素质基础。学校积极推进特色办学,努力把学校创建成为特色鲜明、质量上乘的品牌学校,努力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自觉学习、善于思考,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面向世界、面向未来的公民。
校徽
1、由广州市第二十一中学的广州市首个字母G构成跑道,发展运动轨迹和传承前人智慧结晶的书本。
2、用二十一中学的阿拉伯数字21组成教化,助人的文明之火。同时,又如同一只展翅欲飞的稚鸟,象征着学子奔向希望的未来。
3、整个标志体现学校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,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。
第五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每年12月第一个周末。
第六条 学校按照规范办学和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,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,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,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。
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
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,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八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,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。
第九条 校长的职权:
(一)执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;
(二)执行学校教职工(代表)大会决定;
(三)拟订并实施发展规划,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;
(四)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,保护和管理校产;
(五)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,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,实施奖惩;
(六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研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(七)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;
(八)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其他授权。
第十条 学校根据编制,设置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,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行政、教育教学和总务后勤等管理工作,对校长负责。
副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,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聘任。
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。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工作。
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:
(一)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、政策的贯彻实施,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。
(二)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,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。
(三)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,对学校共青团、工会、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,深入了解,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,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。
(四)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,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政治状况,讨论学校长远规划、学年和学期计划、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、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,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。
(五) 支持校长按规定行使职权,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。
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,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。校长办公会议实行集体讨论,校长决定的体制。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,由校长召集和主持。
校长办公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:校长、书记、副校长、校办公室主任。
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,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,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表决通过。行政办公会议每周集中召开一次,由校长主持,成员为校级党政领导和各职能部门、工会、团委负责人。由办公室主任记录整理成会议纪要。
第十四条 学校设校办公室、教导处、总务处等三个中层机构,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。中层干部由校领导提名和民主推荐(自荐)相结合产生候选名单,经全体教职员工投票选拔,提交学校党政干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,由校长聘任,报上级部门备案。
第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
(一)协助校长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、学习、宣传和人事工作。
(二)负责教职工职称、工资福利、评优评先和人事档案的管理。
(三)负责文件收发、资料收集、整理、保管和接待工作。
(四)负责学校等级评估的档案管理工作。
(五)负责办公室的日常事务。
(六)完成校长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第十六条 学校教导处的工作分为德育、教学和教研三部分。三部分工作具体如下:
德育工作
(一)制订德育工作计划,负责学校常规德育管理、学生宿舍管理、学生安全教育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工作。
(二)指导级长、班主任做好年级、班级学生管理工作。
(三)指导学生党团工作、社团工作、心理教育工作和体育、卫生、艺术、科技工作,组织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校内外活动。
(四)协助校长选配、培训和考核班主任,督促、检查、指导班主任工作。
(五)做好家长委员会工作、社区工作和学校治安工作。
教学工作
(一)制订教学工作计划,负责教学工作的组织、实施和管理,落实教学常规,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。
(二)负责教学质量目标的制订、管理、考核和总结表彰。
(三)负责学籍管理、教务管理、实验室、功能室的管理。
(四)负责各类考试的考务工作。
(五)负责教学档案和教学资料的管理工作。
教研工作
(一)制订学校教研工作计划,落实教研常规,建立正常的教研秩序。
(二)负责教研、教改工作,组织教材研究、公开课和教学实验活动,营造良好的群众性的教研氛围。
(三)负责教师培训、课题研究管理和课程开发工作。
(四)负责学校科研资料和档案管理工作。
(五)负责学校教研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。
第十七条 学校总务处的主要职责
(一)制订学校后勤保障工作各项计划。
(二)负责学校财务管理、财产管理、膳食管理、基建维修和物业管理工作。
(三)负责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和绿化工作。
(四)完成校长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,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,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,每学年召开1-2次会议,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。
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:
(一)制定、修改学校章程;
(二)审议学校发展规划,审核预算决算;
(三)审议学校工作报告,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,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,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,教职工纪律要求、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;
(四)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;
(五)评议监督校长、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,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。
(六)接受、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,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。
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,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,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,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。
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,不断扩大家长对学校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。
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
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全员聘用制。教师和职员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,由学校按照岗位职责、条件和任期,以实事求是、择优聘任的原则进行聘用。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,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员签订聘用合同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、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,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、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。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。
学校教师、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职业道德,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,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。
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、福利待遇,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。逐步改善教师、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,丰富校园生活,增强教职工的归属感。
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,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学术团体。学校鼓励教师进修,接受继续教育。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,以所教学科为主。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。
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,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、业务水平、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用、晋级、实施奖惩的依据。
第三十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,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,予以表彰、奖励;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、职员和工人,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;违反《教师法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,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,予以处分。
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,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,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,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
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。
第四章 学生管理
第三十二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、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,办理报到、注册手续,即取得学校的学籍。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,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,建立学生档案,做好学生综合素质和学分评定的资料收集和建档工作。
学校对修完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、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。
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,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,遵守《中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及其学校规章制度。
学校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学生的保护和教育的责任,制定符合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规范和制度,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受教育的权利。
第三十四条 学校创造条件,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,参加各类竞赛,参加学生社团,发展个性特长。学生社团在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,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。
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,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,学校帮助申请国家助学金履行助学义务,帮助其完成学业。
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德、智、体诸方面进行考核,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,根据学校奖惩规定,予以表彰、奖励。
对违反《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,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,予以处分。
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,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,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,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
学生受处分后,进步显著,确实改正了错误的,一学期后,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,经校长批准,可撤销处分。
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
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,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。
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。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。
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、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工作,积极开发富有地方和学校特色的校本课程,积极开展课堂教学模式改革,提高学习效率和教学质量。
第四十条 学校使用国家颁布的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行的国家教材、地方教材和本校开发的校本教材。
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。教师用书、教材、学习资料的征订实行统一管理,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,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。
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,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。强化教学质量监控机制,加强学科组、备课组建设,通过科学化、规范化管理,努力提高办学效益。
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,坚持因材施教原则,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;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,激发学习兴趣,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、习惯。
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、德育为先、能力为重、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,注重学思结合、知行统一和因材施教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科学评价,促进学生可持续发展。
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平等对待学生,以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为根本,承认差异,尊重个性。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,不得随意处分学生。
第四十五条 加强德育队伍建设,建立校长负责德育工作的管理机制。加强班级管理,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,引导学生在活动中进行自我教育,每月评选文明班、文明级组,每学期评选先进班集体、先进级组,每学年评选先进班主任、级组长。
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省、市、区教育及相关行政部门有关体育、卫生工作的规定,抓好体育课、课间操、眼保健操、体育活动、卫生防疫、健康教育等工作,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,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,坚持两课两操,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,保证学生有健康的体魄和充足的精力。
第四十七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,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,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。
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环境、校舍、设施、图书、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,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、心理特点。
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。如遇灾害性天气,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,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,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,一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。
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以研促教,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,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,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。通过校本培训,营造良好的教科研氛围,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师的教科研能力。
第五十一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;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、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。
第五十二条 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,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,优化育人环境。发挥自身优势,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。
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,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、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。
第六章 学校财产、财务管理
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形资产归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所有。学校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。
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。
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,学校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助。
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、物价、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,向学生收取费用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,收好、管好、用好各项教育经费。
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,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,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第五十八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、场地、设备等,做到各场室专人管理,设施、设备专人保管和维护,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。鼓励和提倡教师充分使用现有设备和设施,提高效益。
未经主管部门批准,不得改变校舍用途。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,保持校舍完好,不得使用危房。
第五十九条 搞好校园建设规划,加强校园文化建设。营造良好的人文文化氛围,构建平等、和谐、团结、向上的工作和人际环境,构建良好的育人环境。
第六十条 按省教育厅规定标准配齐教学设备、设施和教学场室,创造条件逐步更新装备,实现教育教学手段现代化。
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、设备、图书资料、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,提高使用效率。
第六十一条 学校从实际出发,制订奖教奖学条例,并根据财力开展奖教、奖学活动,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。
第六十二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,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,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生效。
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。
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,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以本章程为准。
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(或其代表会)负责解释。